曝光“醉猫”当慎重
据称,醉驾者得知自己被曝光后“非常震惊”,而笔者震惊的是绝大多数受访的南京市民对交管部门的行为持“肯定态度”,甚至一些律师也认为媒体曝光“具有正面意义”,尤其是交管部门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我看来,通过媒体曝光醉驾者无异于对他们实施“二次处罚”,同时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首先,“多数受访市民的肯定”并不能作为警方曝光醉驾者行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由,毕竟一些民众“喜闻乐见”的事情并不见得就一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要求。如不少民众支持对小偷进行拳打脚踢式的现场惩罚,有人甚至当场将小偷打死。还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举行的公捕公判大会,每每都能博得群众掌声。一些律师所谓媒体曝光醉驾者的“正面意义”,恐怕就是这类缺乏法治和人权基础的“群众欢迎”。
笔者也查阅了有可能作为曝光“醉猫”依据的《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找到南京交管部门所说的“规定”,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款明确授权交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交通违法者的个人信息。相反,它们都反复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明确规定政府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交管部门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其行使应始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我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看,交管部门对醉酒驾驶者的行政处罚方式仅限于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交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醉驾者,旨在通过道德谴责和贬损人格使醉驾者受到震撼,本质上已经是对醉驾者实施的“法外处罚”和“二次处罚”。
有评论认为,南京曝光醉驾者名单并不侵权,其理由之一是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并非私人行为,之二是曝光为便于舆论监督和满足公众知情权(《扬子晚报》11月7日)。事实上,这两条均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要求,知情权必须以隐私权为界而不是相反,否则就难以理解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或许交管部门是以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原则为依据而认为曝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实,这是对“公开原则”的误解,并混淆了公开与公示的区别。执法公开要求执法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要求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不得进行暗箱操作,而决不是授权执法机关在实施完全部执法行为后再将被处罚人“拉出去示众”。媒体曝光醉驾者反映了执法者乃至全社会不健康的“示众情结”,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