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应介入拘留所非正常死亡事件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拘留所拘押人员的范围:除了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之外,拘留所的羁押对象还包括被公安机关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被公安机关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由本级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被拘留人死亡事件纳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公众可以在11月3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对《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