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要闻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被拘留人合法权益

检察院应介入拘留所非正常死亡事件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10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保护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拘留所拘押人员的范围:除了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之外,拘留所的羁押对象还包括被公安机关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被公安机关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由本级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被拘留人死亡事件纳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公众可以在11月3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对《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