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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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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死刑犯”获国家赔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14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先因被控运输毒品判死刑、后又认定主观不知情获无罪释放的莫卫奇与谢开其事件日前又有新进展。(本报2008年10月17日和2009年7月27日曾报道)

    11月10日,根据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因“错捕错判”遭无罪羁押451天和433天的莫卫奇、谢开其分别获得国家赔偿 50507.49元和48491.67元。赔偿由两院各承担一半。

    现年52岁的湖南湘潭籍男子莫卫奇(又名莫玮琪),在云南昆明被查出帮人带送的货物中,藏有海洛因1027克,于2008年9月17日被一审判处死刑。莫卫奇坚称并不知道行李包中夹藏毒品,于2008年9月2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委托莫卫奇、谢开其“送货”的熊正江被警方抓获。他也供称,“挑夫”莫卫奇并不知道行李包里夹藏有毒品。

    今年7月18日,云南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莫卫奇、谢开其是在受他人蒙骗、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二人的行为缺乏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要件,不构成犯罪,判定二人无罪释放。

    2009年9月17日,莫卫奇和谢开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法院和检察院认为,二人被无罪羁押,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其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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