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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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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检察建议须经检察长审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18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李丽)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要求,检察建议必须以检察院的名义,经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规定》对检察建议作了界定,即检察建议是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规定》列举了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和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以及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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