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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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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剂“海娜”名称归属权起争议

实习生 吕思思 本报记者 刘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1-19    [打印] [关闭]
    在新疆,有一种千屈菜科植物指甲花的花,它是穆斯林妇女一向喜爱用于染发、美甲的自然植物。由于这种植物物美价廉,具有染发乌发、固发生发的功效,不少商家用其生产染发、护发剂。

    在我国《中华草本维吾尔卷》里记载显示,维语中称它叫“合乃”,汉语中大多人称它为“海娜”,也有人称它“茹西娜”或者“纳娇”,英文中称为“HN”、“henna”。然而,正是这种植物有许多种不同的叫法,因称谓归属权问题,使其卷入一场商标冠名权的纷争中。

    “海娜”商标使用权引官司

    近日,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娜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乌鲁木齐市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市白云区大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商新疆奥曼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告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金海娜公司认为,该公司在2006年就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海娜”商标使用权。乌鲁木齐市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都使用了“海娜”、“HN”、“henna”以及“海娜”谐音“海拿”等字样,属商标侵权。

    金海娜公司表示,以上六家被告必须立即停产销售标志有“海娜”、“海拿”、“HN”等字样系列的染发、焗油护发等产品,并要求六家被告分别赔偿金海娜公司3万元,并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对于金海娜公司的诉讼理由以及请求,乌鲁木齐市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六家被告并不认同。

    他们认为,和治疗感冒发烧药物“阿司匹林”一样,“海娜”只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而金海娜公司将植物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知识产权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不合理。

    在开庭过程中,乌鲁木齐市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六家被告均对“海娜”属商标权的权属提出疑义。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争议颇大,并且被告均对“海娜身份”提出疑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庭中并没有作出宣判。

    “如果说法院后期支持了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将意味着所有出产‘海娜’染发粉剂的中小型生产企业面临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局面。但如果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意味推翻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界定,而其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就变成废纸一张。这将是两难的抉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表示。

    “海娜”是通用名称还是商品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将‘海娜’、‘HN’等系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核准,也就是说,我公司是合法取得‘海娜’的商标使用权,其他公司将无权再使用‘海娜’的称谓。”金海娜公司总经理张显文坚定地说。

    “‘海娜’本身是一种植物花的名称,在新疆,大多数人都这样叫它,而且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里本身就是‘海娜粉’,但外包装上却不能标明是‘海娜粉’,岂不是自相矛盾。以后这个植物到底怎样称呼?”乌鲁木齐市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理吾拉木不甘示弱。

    对于吾拉木的观点,广州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其余五家被告表示赞同。

    “海娜”到底是一个通用名称还是一种商品知识产权?一时间,引来新疆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议。

    新疆民族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为此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海娜’是产自新疆的,是少数民族姑娘一直喜爱用的染发、护发、养发、染指甲的药用价值的植物,这种区域性的使用,在新疆民间广为流传。”一些专家表示。

    他们认为,在我国《中华草本维吾尔卷》里记载显示,它是一种千屈菜科植物指甲花的花,维语中称谓它叫“合乃”,而汉语中大多数人称它为“海娜”。不管是谐音还是同音,“海娜”都是植物的通用名称。

    和这些专家观点不同,新疆中新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吴熳则认为,与“海娜”同样可以生发固发的“奥斯曼”一样,民间多数人称之为“奥斯曼”,也有人称为“乌斯曼”,随着其知名度越来越高,最终“奥斯曼”被企业注册成为商标专用权。

    吴熳表示,“海娜”的叫法或许只是在新疆盛行,到了内地或其他国家,或许被称作其他名称。只要不要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同音别字的产品称谓审查过程中是可以核准的。既然“海娜”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也就是说,“海娜”并非是通用名称,而应属一种商品知识产权。

    “被誉为中国三大民族药之一的维吾尔药有着悠久的历史,‘海娜’被赋予很多民间文化色彩,其产品效益在市场竞争当中越发凸显出巨大的潜力。把‘海娜’进行商标注册作为品牌化经营,这条思路和方向是对的。但一个企业真正发展壮大,应寻求共同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将品牌做大。”新疆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一位专家表示。

    “谁动了‘海娜’的商标使用权?不管是通用称谓还是文化标志之争,说到底都是市场利益‘惹的祸’,最终不管是哪方胜出,势必都会影响其另一方的利益。”这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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