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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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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兰州女城管“温柔违法”的下文

梁发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01    [打印] [关闭]
    兰州市城管组建女子执法队,温柔执法。10月26日15名女子城管队员在当地媒体记者的跟随下“盛装亮相”,在该市张掖路步行街执法,现场“隆重”开出的第一张2000元的大额罚单,事后被有关方面批评为涉嫌行政违法。“温柔执法”变成了“温柔违法”。(《工人日报》11月30日)

    女城管“温柔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对现场处罚有限制性的规定,现场处罚只能在1000元以内。而兰州女子执法队所根据的则是另外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兰州市张掖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办公室和张掖路步行商业街女子执法中队联合下发的《兰州市张掖路步行街管理细则》和《关于张掖路步行商业街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这些文件规定“外店经营且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的,被处以2000元罚款”。

    在一个讲法治的国家,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行政执法,正如“执法”两字所表示的,就是执行法律。但是,正如兰州市城管的大额罚单所显示,执法者所执行的法律,并非国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而是他们自行出台一个“管理细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这样低层次的红头文件却颠覆了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一方面给执法者授予更多的权限,同时给执法对象规定了更多的义务。

    在许多地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说到底是依文件行政,依文件治国,文件的实际效力远远大于法律的效力,真正的法律反而被架空,成为庄严的摆设。这种情况下,被违法文件侵害了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要讨得公道,是相当费事的。红头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权益受损的人即使去法院打行政诉讼的官司,法院也不受理,因为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也是违法文件侵权能够流行的原因之一。

    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事先必须进行公示和备案,接受备案审查,违法的文件是无效的。兰州城管女子执法队依据的两个文件,都没有履行法定的手续,属于无效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一点,是由甘肃省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现并向媒体指出的,可见,兰州城管女子执法队的违法行为引起社会关注,其实很偶然。也可见,法规规章备案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挡违法红头文件侵害人们权益,但是,如果出台这类红头文件的政府或部门干脆不履行备案手续,则其违法行为要被纠正,会更加艰难。

    媒体报道说,张掖路步行街城管女子执法中队目前正在进行规范执法行为的整改工作,而他们对于已经开出的2000元罚单是怎么整改的,也需要有一个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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