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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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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无权定性暴力抗法

王石川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04    [打印] [关闭]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点燃而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当地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武汉晚报》12月3日)

    悲剧灼痛人心。曾有人感叹,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淋汽油,然后自焚,这叫做自我绑架,意即把自己当成人质,去跟别人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先考虑人质的生命安全?我不太了解拆迁过程中有着怎样的纠纷,但如果充分考虑被拆迁者的利益,双方能够对等地协商谈判,悲剧大约不会发生。而各地拆迁过程中屡屡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似乎没能给当地政府以警醒。最起码,被迁拆者的生命安全应该得到尊重。

    现在,当地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谁有资格定性暴力抗法?除了法院,其他政府部门有权定性吗?在这起事件中,政府部门本身成了利益主体,这种口含天宪的做法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即便真是暴力抗法,也得由法院裁决,也得履行必要程序。

    由此联想起此前发生的一个案例: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刑犯越狱逃跑,警方在追捕过程中将其中1人击毙,另3名逃犯被抓获。随后,一名内蒙古公安厅的办案人员说:“3名逃犯被问明情况后,应该很快就会被执行死刑。”该言一出,即遭到质疑,在法院还没有对这3人进行审判之前,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媒体公开表示“3名逃犯很快就会被执行死刑”,显然不妥。办案人员的任何不当言论,都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客观上将对公众起到“重实体轻程序”和“宣扬死刑迷信论”的不良作用。

    当然,唐福珍不是越狱逃犯。但一些地方官员的思维逻辑是一致的,都违背程序正义,缺乏法律意识——在法院没有介入之前,地方政府根本就无权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执法。尤需提及的是,在这起拆迁事件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才是地位平等的利益主体,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公平协商和裁断,如果政府部门充当了拆迁方的马前卒,那么公平在一开始就已缺失。

    一些政府部门之所以动辄给被拆迁人贴暴力抗法的标签,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规避自身责任,回避暴力执法的本质;二是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法治观念;三是习惯性地居高临下,权力傲慢加上偏见,动不动就俯视民众,自以为道义和正义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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