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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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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拆迁条例值得期待

肖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09    [打印] [关闭]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中国广播网12月8日)

    近些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越来越多,有的被拆迁人还以自杀、焚烧等极端方式阻止拆迁。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极端事件越来越多,恐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公民的这种维权意识就是来自《物权法》。

    而一些拆迁暴力之所以会发生,依据的却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当公民依据《物权法》来维护自己利益,当开发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暴力拆迁的时候,有些矛盾恐怕就无可避免。当这些矛盾在实质上是由法规打架引起时,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不幸。

    城市建设要发展,市民生活水平要提高,土地征用和拆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还是一项常态性工作,如果在拆迁过程中矛盾总是不断,总是以极端方式出现,恐怕社会就难以和谐。如果不修改法规,使法规至今也做不到和谐相处,恐怕这类不幸还会一而再地发生。

    其实这几年来,社会对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呼声很高。2003年,杭州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明确主张授权国务院就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虽然在当时对规范拆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例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了。再加上其后制定的《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滞后性就日益明显。

    这次国务院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社会呼声。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过去那种侵犯公民权利的暴力拆迁将不再有任何依据,公民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问题上将更加理直气壮。那种以自杀、焚烧等极端方式阻止拆迁的悲剧将不再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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