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涉黑案主犯冉光国一审获刑20年
本报重庆12月9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冉光国等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冉小峰、刘波、邵小江3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冉光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3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以来,被告人冉光国在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纠集被告人冉勇、彭谚程、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采用暴力手段,与白马镇的余阗、邵小江等人争夺势力范围,将余阗、邵小江等几股势力赶出白马镇。由冉光国出资金,张竣和夏祥勇分别在武隆县城和白马镇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冉勇和彭谚程负责带“小弟”,为冉光国在社会上撑门面,有事统一行动,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其势力不断壮大,最终形成了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以冉勇、彭谚程为骨干成员,以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治安秩序。
另查明,冉勇、彭谚程等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冉小峰、刘波、邵小江3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冉勇、彭谚程为骨干成员,以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和治安秩序,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判决后,冉小峰、刘波、邵小江明确表示不上诉,其余被告表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