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要用规范合同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得知,因婚介服务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婚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若干陷阱。业内人士表示,12月1日起实施的《婚介服务合同》国家标准有望对婚介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导。
陷阱一:巧立名目乱收费
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一些婚介公司在征婚门槛上动脑筋,诸如收取“见面费”、“约会费”、“会员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2008年3月,北京的杨女士来到北京东城区某婚介公司征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从2008年4月10日至成功为止,服务费1.8万元。当日,杨女士还向这家企业交纳了1.2万元,成为钻石会员。2008年4月12日前,婚介公司介绍了4位男士与杨女士见面,之后,婚介要求杨女士交纳“封档费”1万元。因杨女士称其经济困难,只交了5000元,同时向婚介写了5000元的欠条。
随后,婚介介绍的男士,杨女士均联系不上。2008年3月22日至4月25日期间,婚介以各种理由多次向杨女士收取服务费共计2.3万元,但并未履行承诺的服务内容,为此杨女士多次找到婚介协商退款等事宜,但协商未果,最终无奈诉至法院。
陷阱二:“婚托”成营利潜规则
近年来,“婚托”已成为一些非正规婚介所用来营利的潜规则。当有征婚者来到婚介机构时,这些中介工作人员就会把他们多年积攒的应征者的资料给他们看,挑选一些条件不错的来“吊”征婚者的胃口,然后收取价格不等的登记费。
对于那些声称要找“富婆”、“大款”的人,这些婚介所收取的服务费则更高。婚介公司利用征婚者想要找条件好的“另一半”的心理,单方面塑造“优秀人士”,而这些加工后的“优秀人士”,大都顶着高学历、高工资的光环。这无疑吸引了征婚者的眼球,一些婚介公司以此要求征婚的人增加费用,从中获利。
2008年8月2日,北京一家婚介公司承诺为许女士提供婚介服务,负责为她提供合适的人选见面“直至成家为止”。后这家婚介公司为许女士介绍一男士见面。许女士接触该男士几次后,该男士突然消失,再也联系不上。许女士感觉该男士有“婚托”嫌疑,遂向工商部门投诉,才发现此人已被多次投诉。
陷阱三:“直到介绍成功为止”
大多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往往成为一些婚介公司设置的“陷阱”。
王某与北京某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某向婚介公司支付1.08万元的服务费,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办理完缴费手续进入流程以后不予退费;合同中对王某的择偶条件、接受婚介服务的时间、婚介公司的违约责任都没有约定。
后王某因婚介公司没有介绍符合其条件的对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现不愿意接受该婚介公司的服务,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双方对择偶条件等服务内容没有约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婚介公司违约。婚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费用,故王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理由不足,但可退还部分服务费。正是由于在征婚者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或者口头约定,从而造成了日后双方的纠纷。
针对目前婚介服务出现的乱象,北京二中院的法官牟菲提醒广大征婚者,在寻求婚介服务时,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注意下列问题,对征婚广告要区别真假。在进入婚介所择偶时,要提高警惕,不要陷入“找富婆、寻靓女、傍大款”的误区。对婚介所介绍的对象,最好不要“一见倾心”或“一见钟情”。要注意保留证据,交费时要向婚介所所要正规发票。消费者与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已经颁布的《婚介服务合同》国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