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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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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带薪种核桃是“超国民待遇”

胡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22    [打印] [关闭]
    日前,云南省大姚县政府表示,为发展核桃产业,县政府首次颁布了“公务员带薪休假种核桃”政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了解,开展形式是干部职工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享受带薪请假或带薪离岗发展核桃产业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留公职、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同时按原岗位进行履职考核。(12月21日《京华时报》)

    应该承认,对积极投身核桃产业的公职人员保留公职、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对于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促进核桃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好处。大姚县发展核桃产业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带薪创业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社会公平,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

    首先,公务员带薪种核桃于法无据。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中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大姚县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

    其次,公务员带薪种核桃扰乱了正常的核桃生产与销售秩序。公务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资源,让他们带薪参与核桃市场竞争,就存在权力寻租,挤压其他核桃生产、经营者市场空间的可能,从而造成官农不分、官商不分的局面,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

    而且,大姚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种核桃而离岗,正常的公务谁来处理?群众上门办事,会不会因此吃“闭门羹”?如果这些种核桃的公务员离岗后,机关工作并没有受影响,那这些公务员完全可以在机构精简中被分流出去,而不必继续保留公职和岗位。

    众所周知,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其职责是为公众创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而不是创业经营,在工资福利之外,另获物质回报。公职人员带薪创业,实际上是做一份工作,拿双份报酬,真是一种“超国民待遇”。

    笔者认为,创业归创业,公职归公职,两者的工作目标与价值取向完全不同。大姚县那些还在种核桃的公务员,应该先摘掉头上的“红帽子”,再去种核桃、卖核桃,创造收入。只有这样,才能不失公平,消除质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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