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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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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提出惩罚性赔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23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今天,《侵权责任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引人注目的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中增加了婚姻自主权、荣誉权、发现权。

    草案审议过程中,南振中委员提出,对民事权益的列举应当做到无重复、无遗漏、无交叉,草案中对此问题的概括应该既能涵盖目前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民事权益,又能为将来新增民事权益的保护留下空间。

    此外,草案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侵害他人生命或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宜限制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同时应防止滥用,避免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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