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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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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清晰成农民工维权难点

杨凌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24    [打印] [关闭]
    连日来,湖南张家界籍农民工因疑似尘肺病申请职业病鉴定受阻事件备受关注。据媒体介绍,主张维权的百余名农民工在深圳建筑行业从事风钻工作多年,因长期接触粉尘,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身体严重受损,经普通医院初步查明患有肺部疾病的农民工因缺少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委托文件,在申请职业病鉴定时,遭到职业病鉴定医院拒绝(据中央电视台)。

    深圳是最早在政策上取消城乡户籍差别的城市,其许多地方法规与政策曾经开风气之先。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的今天,深圳劳动用工的现实仍是出人意料:提出诉求的绝大多数农民工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更遑论工伤社会保险。

    企业违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剥夺了农民工本应享受的劳动权利,农民工要维权又谈何容易!

    难题之一,依据什么认定劳动关系。有多少农民工曾经有过并且保留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但连劳动合同都不签的用人单位如何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作为参照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又有多少法律意义?

    难题之二,如何在建筑发包商、承包商、包工头之中依法确认法律义务主体?虽然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禁止转包、限制分包。但转包、分包的现象在建筑市场上比比皆是。而转包、分包后,原承包合同无效,并就此形成实际用工的法律关系。如果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包方承担主体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行业的承包现状、农民工从事工种的特点、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等一系列因素的重叠,让劳动关系的认定错综复杂。

    而目前职业病鉴定医疗机构的拒绝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健全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的修订才能实现。

    现在,这些农民工应当依靠深圳市政府。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尘肺病是历年职业病统计中居高不下的常见多发职业病之一,对农民工劳动合同与职业病的监督管理应当是深圳市政府劳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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