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焦点一:适用罪名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宣判前,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司法界在判决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罪名上产生极大争议。
对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8日下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该《意见》指出,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吴文康分析,从张明宝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明宝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均自主饮酒,属于醉酒状态,其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却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车,尤其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以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为构成要件,因此,依据最高院的《意见》精神,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的判决正是在这一意见的指导下完成的。”
吴文康强调,应当正确理解最高院《意见》的精神,今后并不是凡是酒后或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都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只有在醉酒驾车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时,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焦点二:张案与“孙伟铭案”、“黎景全案”之异同
吴文康指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是对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和广州“黎景全醉驾案”两起案件量刑幅度的简单沿用。
吴文康认为,虽然张明宝案在3起案件中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但另两起案件也各有恶劣的情节,成都的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而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造成了重大危害后果;广州的黎景全在醉酒驾车肇事后,所驾车辆被卡在路边的花地上,但其不顾伤者及周围劝阻群众的安危,继续驾车冲撞,致劝阻群众被撞身亡。
“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唯一标准。”吴文康介绍,最高院在《意见》中指出,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具体决定被告人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吴文康说,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有悔罪表现;其在醉酒致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酿成惨祸,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综合以上情节,法院经慎重研究,决定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
焦点三:张案会否导致“醉驾肇事政府买单”
据了解,本案发生后,由于后果严重,涉及的被害人较多,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从安抚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由该区东山街道先行代张明宝垫付了全部的赔偿款共计300余万元。有媒体就此提出疑问,张案会否引发“醉驾肇事政府买单”的结局?
吴文康表示,由东山街道先行代张明宝垫付的赔偿款,张明宝均表示认可,并签订了协议。目前,张明宝及其亲属已归还东山街道垫付款110余万元,对于其余未及时归还的部分垫付款,张明宝及其家人均表示将积极配合政府,进一步清理张明宝的所有债权,以继续偿还东山街道代为垫付的赔偿款,力争早日将余款偿还到位。法院也将继续关注、督促江宁区法院在执行中采取得力措施,使此案能圆满执清。
本报南京12月2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