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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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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村官罢免门槛值得期待

肖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24    [打印] [关闭]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它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中国青年报》12月23日)

    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很难罢免。虽然村民对有的村官很有意见,但就是难以罢免。这不是村民的错,也不全是上级部门的错。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法律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一是现在的村民外出打工的很多,有的村大部分青壮年常年外出打工,留在村里的未成年的小孩又没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留守村民在有些村可能还不足五分之一,这无疑增加了罢免村官的难度。有的村官正是看到这一点,才肆无忌惮地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这等于村官自己召开会议罢免自己。很多时候,村官即使收到了罢免要求,也会想办法不召开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或者阻挠召开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

    三是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但这一规定的模糊之处,为一些人为难村民罢免提供了便利。如“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选举村官时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还是罢免村官时有选举权的村民。像2007年海南省儋州市军屯村尽管在村民大会上以超过94%的村民投票罢免当时在任的村委会主任,然而镇政府却认定罢免结果不合法,其理由就是村民使用的是2004年的选民登记人数,可当时距2004年已有3年,有近30名刚成年的青年未参与选举。要想罢免村官,必须在镇政府工作组的监督指导下重新登记选民总数。

    现行法律的缺陷导致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村委会召开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重新登记选民总数,是一个个村民罢免村官的高门槛。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为村民服务,关键是加大村民们对村官的监督,而这些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表现的。现在村官由村民选举已经没多大问题,可罢免村官却还遇到种种阻力,这不能不说削弱了村民对村官的监督。不改变这种状况,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就无从谈起。

    现在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不再由村委会召集,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有了“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无疑降低了罢免村官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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