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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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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一致 以问促责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24    [打印] [关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更肩负着重要责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兢兢业业、艰苦奋斗,以实干精神和优良作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但是,也有个别党政领导干部由于缺乏责任意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漠视群众利益,致使一些本来能够做好的事情没有做好,一些本来应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一些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必须承担责任,受到严肃追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要以《暂行规定》为依据,坚持问责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开展一切工作,检验一切工作的标准,下大力气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努力减少或避免失职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需要问责情形,要勇于第一时间承担责任,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推行问责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涵,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负起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对问责制重要性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和理解,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做好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开拓进取,奋勇前进,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破浪前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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