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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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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需要善意而公正的舆论环境

刘武俊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25    [打印]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新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特别强调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被追责。(新华网12月24日)

    规定强调,对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舆论监督日益张扬威力的传媒时代,也是一个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交往越来越频繁,司法如何直面传媒,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不可偏废。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有理性的心态和良好的限度感;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既要发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及表达自由的作用,又要发挥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建设性作用,防止出现所谓舆论审判、恶意炒作等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破坏性效应。

    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如果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过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这方面的案例及教训其实并不少见。

    现代媒体被誉为与立法、司法和行政并列的“第四种权力”,依据学术大师福柯的观点,权力和知识是直接连带的,是在话语中发生联系的,因而特定的话语往往就是一种权力的“知识型构”,并且是权力与知识通过媒体这种载体发生暧昧关系的表征。从一定意义上讲,媒体对话语的控制和垄断,实质上就是一种颇具隐蔽性的权力技术。人类不仅处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被法律之网所包围,同时还置身于媒体织就的“舆论之网”之中,身不由己地接受现代媒体通过话语、声音、图象等自身潜移默化的控制。

    作为一种颇具隐蔽性的话语“准权力”形式,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样存在“权力”行使不当、甚至“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媒体也要正当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力”,特别是要尊重和善待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切勿恶意炒作,进行恶意的倾向性报道,“绑架舆论”向法庭施压。

    当然,对于媒体是否存在“恶意”,法院要认真甄别,切勿轻率地对一切批评性报道都嗤之以鼻甚至“格杀勿论”,更不能有对媒体正常舆论监督的压制和报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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