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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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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涉黑被判死缓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31    [打印] [关闭]
    

    本报长春12月30日(记者彭冰)原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等人涉黑案,2009年12月3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处以王禹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以来,王禹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刘建辉、许淼等人相互勾结,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团伙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依托并滥用职权,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肆意侵吞国有财产,组织和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赌博、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企业印章、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09年11月,王禹帆等人涉黑案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禹帆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建辉、许淼等2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宣判后,王禹帆等23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该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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