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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浔临时性强奸案”重审判决

南浔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01    [打印] [关闭]
    

    据新华社杭州12月31日电(记者方列)12月31日上午,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的重新审理,备受关注的浙江“南浔临时性强奸案”重新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邱国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蔡骥荣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此前,南浔区法院曾因强奸罪一审判处邱国华、蔡骥荣有期徒刑各三年。

    湖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邱国华、蔡骥荣系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驻南浔区善琏派出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2009年6月10日,两被告人邀请2008年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的女青年陈某、私立高中辍学的沈某等人吃晚饭。饭后两被告人乘陈某、沈某酒醉之机,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分别对两被害人实施奸淫。当晚,沈某之父得知其女儿可能被强奸,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午,善琏派出所领导了解到两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两人回所谈话,经教育两被告人逐步交代了作案经过。法院认定被告人邱国华、蔡骥荣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此前,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对邱国华、蔡骥荣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人自首,没有认定两人系轮奸,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三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网民们的质疑。

    2009年11月6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对邱国华、蔡骥荣强奸案作出再审决定。

    记者另从湖州市委有关部门获悉,由该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认定,未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已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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