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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管政府本不该是新闻

朱四倍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05    [打印] [关闭]
    广州规定在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事项,政府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这意味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与民生相关的大事都将由人大决定。(《羊城晚报》1月4日)

    “广州规定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禁政府越权”之所以引起关注,一方面是由于这个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人大监督政府处于监督权的弱化、虚化和权威缺失的态势;另一方面,是这个规定重新激发了公众对人大监督政府权的期待。

    事实上,“人大管政府”本不应成为新闻。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是人大的授予,也就是说,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是理所当然和不容质疑的事情。但是,由于人大监督政府权力的弱化和虚化,导致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威处于缺失状态,人大的实际权力屈居于政府权力之下。除了在人大开会期间要回应人大代表的质询,并向人大汇报工作外,政府权力常常超越人大的权力,人大在财权、事权上常常受制于政府,也就是常说的“人大管(政府)几天,政府管(人大)几年”。

    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广州规定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禁政府越权”的归位做法引发了关注。那么,这样的规定能否落到实处,从而成为强化人大监督政府权的开始呢?

    从理论上说,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比西方议会拥有大得多的权力,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近乎不受制约的权力,但是,这是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抽象的可能”。

    现实中,地方人大地位和作用的实现程度,受制于极其复杂的因素,是体制、观念甚至经济和社会历史文化的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理想状态与现实状态妥协的结果,而现实中运行的制度从来不可能是理想状态的。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某一职权的行使程度、行使方式、行使的效用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并且,也常常与权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以至作风、威望等非制度的因素关系很大。站在这样的视野下,“广州规定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禁政府越权”仅仅是一个开始。

    应看到,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尚未理顺,无论对“重大事项”进行细化列举以明确其外延,还是对“重大事项”进行定义以界定其内涵,该权力也只能是“抽象的可能”。以“广州规定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禁政府越权”来说,何谓民生大事,恐怕就是一个可以自说自话的“概念”。

    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一定时间内,地方人大文本权威和职能的落实,依然会受到很大制约。而地方人大特有的聚集民意、吸纳民意、反映民意的功能,使其在就本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问题上,有不可替代性和独特的优势。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广州规定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禁政府越权”本身包含的进步意义,又要看到这一规定的局限和不足。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人大权力从“抽象的可能”到“现实的可能”的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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