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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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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征求民意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08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目前在政府投资管理中还存在着项目单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审批的问题,甚至出现个别领导人拍脑袋的“首长工程”,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攀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针对这些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责任人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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