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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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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被宣判的启示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2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华网1月19日)

    比起一些贪官动辄贪污受贿几千万、几个亿的数额仅仅判处死缓、无期徒刑,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万元,也被判处无期徒刑,看起来似乎偏重,不过,按照《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51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并不算重。何况,黄松有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从重处罚也是应当的。不过,相对于对黄松有的量刑而言,我更关心黄松有案的宣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黄松有案的宣判,说明法官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容忽视。司法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法官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一直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但是在提倡司法独立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从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系统的贿赂犯罪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而这2620人中,涉及法官的占了32%,检察官占10%,法官的比例远远高于检察官。法官腐败现象的加剧,一方面说明今天建设法治社会,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让法官寻租机会剧增;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于法官的监督与制约的制度并没有及时跟上。

    从黄松有案中还可以看出,对于法官的监督,重在司法拍卖环节。黄松有的涉案,正与广州中诚广场案在执行中的拍卖有关。全国法官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有调查报告显示,拍卖行所得佣金一般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4成给承办法官,3成给拍卖公司,3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及各方打点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重庆高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的落马,也都与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如何监督法官在司法拍卖中的行为,如何防范法官与相关人员的利益输送,如何让执行和拍卖更加阳光透明,甚至是否可以考虑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来?

    黄松有涉案的钱款,与以往许多法官一样,都是通过不法律师做“掮客”,这也说明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由此可以看出,黄松有的受贿借助了不法律师,而不法律师可能也在引诱他下水的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事实上,律师与法官勾结的情形屡见不鲜,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就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穿针引线;深圳中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最近,辽宁的“驰名商标假案”案发,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

    而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我们出台了不少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然而,事实上,法官与律师勾结并没有因为这一《规定》而收敛,反而是愈演愈烈。最近,重庆市高院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再次进行规范,是否能起到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在规定频频出台却无法收效的今天,我们可能要考虑的是,如何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且让它在实践中能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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