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征收前需广泛听取民意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记者王亦君)饱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即将寿终正寝。1月28日深夜,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这项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对于征收程序做出多方面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论证,并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
依据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政府征收合法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的三种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不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