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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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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

统一规范常见罪名的量刑建议

本报记者 李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为占案件绝大多数的各常见罪名的量刑形成统一、明确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今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总结对2009年常见罪名的量刑情况进行的专项调研,在规范量刑建议方面,提出了这一新设想。

    “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提出相对具体的建议的权力。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庭审中,公诉人一般只对适用法律条款提出意见或者仅就从重、从轻处罚提出笼统的量刑建议,而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但由于这些意见通常比较模糊,往往是对相关法定量刑情节条款的简单叙述,笼统地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比较宽泛的处罚意见,具有走过场之嫌,因此缺乏实际意义。

    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早在2003年就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1个省、市级检察院对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改革的项目开展试点。

    这项工作在2008年有了更为精准的定位。“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被中央政法委定为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项目之一,以期能在审判中实现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和量刑过程的公开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9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对本市常见、多发的强奸、抢劫等7类罪名的量刑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共收集2006年以来案例 2000余件。

    调研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这4类的量刑偏轻趋向比较明显,“从总体量刑情况看,大多数被告人是按接近法定刑格底限的标准被判处的。”

    这次调研中还发现,部分犯罪的量刑在不同地域失衡、同一法院所判部分案件量刑失衡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检察官表示,目前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期限的上下限差距较大,而且对具体分别适用在怎样的量刑情节中,也没有具体量化标准。比如上海市某区法院2008年提起公诉的强奸犯罪被告人,这些被告人犯罪中分别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重情节,但法院判决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4年,与该罪法定的“有期徒刑10年”上限差距明显。

    调研报告称,为了使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是可检验、相对确定的,将“借鉴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将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依次分为基准刑、浮动刑、预测宣告刑和提出量刑建议4个步骤。对死刑、无期徒刑,鉴于其刑种本身的特殊性,直接提供比较明确的适用标准,供办案中参考”。

    而对抢劫、强奸等10类常见罪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基准刑的标准和由各种法定、酌定情节确定的浮动刑标准,以及量刑建议在不同法定刑档次内的幅度范围,都进行了统一规范。

    参与调研的检察官说:“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对量刑建议形成步骤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各常见罪名犯罪构成事实诸要素及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量的调节标准,使量刑建议有相对明确的依据”,以克服传统的经验型综合估量方法中存在的相同案件量刑建议因人而异的弊端,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质量。

    同时,检察官介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还对量刑建议的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时,适用范围、建议内容、提出方式、审批程序和变更程序等方面都有了统一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表现为一定的幅度,避免绝对确定,既切实尊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又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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