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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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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法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沈阳2月1日电(记者迟洪江宋广辉实习生王晨)《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起实施。

    《规定》有“十大亮点”:在法律主体方面,《规定》明确了辽宁省、市、县三级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考核机制方面,《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府监督机制,对上位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在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情况通报制度方面,《规定》提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情况下,须将未成年人委托监护的情况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学校通报;在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方面,《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在未成年人接送车辆方面,《规定》要求其他车辆应当主动避让;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方面,《规定》要求辽宁省每个县应至少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方面,《规定》要求辽宁省、市、县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方面,《规定》明确了烟草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负责;在讯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嫌疑人方面,《规定》要求在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指派的人员到场;在建立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督办制度方面,《规定》提出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办意见书。

    团辽宁省委副书记赵红巍告诉记者,《规定》从辽宁省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全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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