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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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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互联网净化工作的“利器”

——两高关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新华社记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两高司法解释是互联网净化工作的‘利器’。”宁波一位叫许明莉的初中老师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许明莉说,最近一段时间很多部门都在整顿网络环境,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打击工作有了更明确的司法保障。网络黄毒四处流窜,但追究起来,究竟是惩罚网站还是运营商?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法,肯定缺乏约束力。两高司法解释把电信业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商甚至广告主都囊括在内,而且各自达到怎样的情况将予以处罚也说得很清楚,可操作性很强。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时红认为,在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刑法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跟上时代的要求。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以往定罪量刑的标准下调,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今后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打击犯罪,净化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等具有传播性的载体。

    “我既是一名老师,也是一名父亲,面对网络上大量出现的黄色淫秽电子信息,我确实是深感忧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说,对于网络黄色淫秽信息不加以清除,未成年人就会在思想上受到严重的腐蚀,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背离社会正常的道德价值体系。因此,谢望原认为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对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傅立群也表示,网络黄色信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危害非常大。特别是近几年手机普及之后,青少年通过手机能随时随地接触到黄色信息,这对好奇心强、缺乏辨别能力的青少年群体而言,无疑是健康成长的巨大障碍。两高的司法解释,不论在责任主体还是处罚标准的划分上,都更加具体、明确,对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具有更好的约束力。

    黎睿敏是重庆一家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课教师。她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手机等传播淫秽信息所适用法律标准,力争切断淫秽色情网站背后的利益链,这是在用法律的权威,震慑那些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的人,因此老师和家长都很支持。

    杭州一位叫宋欣的家长说,孩子今年才11岁,经常通过电脑和手机上网。她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这一点非常好。

    “我注意到,制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一般是达到20个才构成犯罪,但如果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制作传播10个淫秽视频就构成了犯罪。这样的从重处罚,对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的‘网络黄毒’应该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对这个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我们家长都热烈欢迎。”宋欣说。

    (记者陈菲 崔清新 裘立华 张遥 王晓磊 杨金志)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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