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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等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重庆2月8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黎强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黎强有期徒刑20年和其余30名被告人所处刑罚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五中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1人“涉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3人涉黑,8人洗脱了涉黑指控。

    重庆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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