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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推出财险新品将受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26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记者程刚)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今后将视保险公司经营合规与否,调整产品监管政策的尺度和范围,“问题公司”今后在推出新产品时将受限。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这份财险新规,旨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介绍说,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的原则。“由于不同的公司风险防控能力不同,即使类似的产品,在实际运作中,其风险程度也大不相同。因此,对‘问题公司’推出新产品,要严格监管。”他说。

    这意味着,今后保险公司如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内控风险加大和违规经营等情形,监管部门将通过限制其推出新产品予以惩戒。

    董波表示,新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建立内控问责机制。二是提高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条件,要求其应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应当具备连续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旧办法则对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条件未作严格规定。这导致的问题是,一些保险公司的高管为规避法律责任不愿意出任这一职务,任职人士通常为外聘者或职级较低者,以致法律责任人虚置。“必须将法律责任人‘由虚做实’,倒逼公司重视合规经营。”董波说。

    另外,新办法还进一步严格了条款费率的执行,修改了区域性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方式。由于旧办法规定较宽松,一些保险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不经总公司授权,绕开监管机构备案,随意调整费率,不仅引发价格战,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也导致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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