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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原总队长陈洪刚一审被判20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26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重庆2月25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9时30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洪刚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6万余元以及财产差额部分584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陈洪刚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在此期间,还分别兼任重庆市南岸区慈母山温泉城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重庆市南岸区清理“三金三乱”领导小组副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担任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陈洪刚在任职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承接工程、办理特殊车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54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6万余元。

    陈洪刚在担任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岳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万元。1999年2月17日晚,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陈洪刚听取专案组汇报并得知岳村与涉案人员关系密切后,对岳村进行袒护。2003年6月,陈洪刚在办理“2·17”命案被害人家属的信访案件中,继续对岳村进行袒护。

    法院还查明,陈洪刚对差额人民币5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洪刚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陈洪刚主动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洪刚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伪造居民身份证事实,系自首,对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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