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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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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大学生实习见习立法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须按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见习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新华社广州3月1日电(记者郑天虹)为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广东1日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和见习。

    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

    对于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支付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的见习单位给予补贴。

    实习、见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实习、见习单位当期接收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广东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见习也适用于该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古洁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该法因为是开全国之先河,对于各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体按何种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见习还未有明确规定,需要在进一步探索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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