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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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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今起正式施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重庆3月1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重庆法院《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任职限制的规定》正式施行。从即日起,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法院或管辖法院所在区、县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再作为审判岗位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提请任命。已经任命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如果配偶、父母、子女继续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将在3个月内提出辞去审判岗位领导职务的申请。

    《规定》要求,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都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法院政治部门报告。配偶、父母、子女不再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也必须向所在法院政治部门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通报批评,已经担任审判岗位领导干部的,将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未提出辞职申请的,将被调离审判岗位。

    《规定》对“审判岗位领导干部”进行了界定,即: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委员以及审判、执行部门正、副职领导。

    《规定》同样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在当地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据了解,重庆法院《对人民法院离任工作人员严格回避的规定》也同日施行。

    根据该《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情形。

    为此,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都将建立离任工作人员名册,并逐级上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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