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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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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自鉴”缺乏监督和制约

本报记者 来扬 李剑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逐级鉴定,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

    在“360号鉴定”的鉴定人之一徐银龙和萧山区公安分局负责信访工作的施国荣主任看来,如果被鉴定人不服他们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按照程序申请“逐级鉴定”。

    施国荣告诉记者,在分局对方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方凡玢多次找到他,要求重新鉴定。“我们告诉她,你要重新鉴定的话,得先找杭州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逐级进行鉴定,再不服,可以通过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鉴委”)鉴定。她要求省鉴委、省厅的物证鉴定中心回避,不愿意找杭州市的鉴定机构,要到省外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并且该鉴定机构要从网上有资质的公开的鉴定机构中随机选取,双方协商。但对我们来说,她提出来的这种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来的鉴定我们并没有委托,是她自己委托的。”施国荣说。

    对此,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认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其中涉及的伤情鉴定第一次应该由公检法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再提出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他表示,对伤情进行“逐级鉴定”的说法,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

    “本鉴定非常特殊,因为一般对刑事案件来讲,中心原则上只接受公检法司的委托。但鉴于本案中的损伤确实存在,而且非自身原因所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所以我们才接受了这份委托。”1月25日,霍家润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告诉记者,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接受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的比例“不到10%”。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的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第8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这正是方凡玢不服“360号鉴定”后,委托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其重新验伤的依据。

    霍家润也表示:“当事人为了求得公正,有权利向具有资质的、更权威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而正是有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敢于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才能有效地监督有关部门内设鉴定机构的不作为或滥作为。”

    法医应“法在前,医在后”

    对于不同司法鉴定结论之间“打架”的现象,霍家润表示,他了解到的目前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内设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损伤作出不同的结论是“大而有之”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取决于鉴定人的认识水平、知识能力;第二、对鉴定的基本原则掌握的情况,比如说鉴定时机的问题,理解损伤程度的标准问题,都存在相当的差异。”霍家润说。

    他还认为,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有着明显的差异。“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大城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中等城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水平、设备条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执行国家的标准和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和标准。作为一名法医,作为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去认定,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保持中立。做到这些就不会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少出偏差。”霍家润说。

    在霍家润接受记者采访前几天,1月21日,《南方周末》刊登了题为《从“证据之王”到“是非之王”——司法鉴定争议录》的报道。报道援引一位法医专家的说法,称中国的司法鉴定主体是公安系统法医。公安部门的法医占到法医总数的80%以上,呈“一家独大”之势。长期以来由于“自侦自鉴”缺乏监督和制约,一直被人诟病。

    霍家润表示,法医这一职业的前提是“法在前,医在后”。“这是法医和医生的不同之处,法和医的有机结合。”霍家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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