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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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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南勇涉嫌受贿犯罪的身份分析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证实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建强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依法逮捕。南勇等人也成为首批因受贿舞弊犯罪而被逮捕的中国足球界高官。(《扬子晚报》3月2日)

    南勇等人的“落马”堪称此次中国足球“打假反赌”的重头戏,其带给公众的震撼与以往抓住几个裁判和普通球员相比无疑更大,对于中国足球打击假球黑哨、肃清腐败污浊的意义也更深。当然,被捕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定罪处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该案司法进程的关注,尤其是对南勇等人接下来会受到何种法律制裁,人们无疑更加关注。

    从法律上分析,刑法对于同种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行为人身份的影响。由于中国足球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南勇等人在案发前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两种身份,而这两种身份的受贿行为在《刑法》中的量刑却存在重大差异,前者最高刑可达死刑,而后者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以南勇为例,其所涉嫌的受贿犯罪,究竟是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正局级)的身份,还是足协原副主席的身份,不同的司法认定在量刑后果上就具有天壤之别。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甄别其身份呢?依照定罪原则,关键是看其实施犯罪时有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如果收受贿赂是凭借其官方身份,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借助其民间团体职务的影响,那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就目前案件所透露的信息分析,笔者认为南勇等人极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所涉罪名也将只是量刑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目前为止,南勇等受贿案并不是由检察机关侦办,而是由公安机关侦办后报请检察机关批捕。依据我国立法对刑事侦查的部门分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是由检察机关自侦。而此案一开始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而在办案程序上侦查机关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侦办的。

    将南勇等人涉嫌犯罪的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正当,这确有尚待进一步商讨的空间。从受贿犯罪的特征看,犯罪人收受贿赂必然是具有能够用来交易的权力,其侵害的直接客体就是权力的廉洁性。依据现实语境不难判断:相对于一个“足协副主席”的头衔,具有实权的“足管中心主任”无疑对行贿者更有吸引力。但由于我国的民间自治程度较低,像足协这样的自治团体实质上仍处于政府控制之下,这种体制弊端让我们有时很难分清身份重合下的南勇究竟是以哪种职务涉嫌受贿。可见,司法机关要恰切地认定南勇等人的涉嫌犯罪身份,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无论南勇是利用官方职务之便还是民间团体职务之便,其涉嫌犯罪的事实都证明了其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做交易,其任职期间的一切职务之便都依赖于公共权力,只不过在他身上行政权力与国家授予的民间自治权力发生了严重重叠而已。

    所以,对于中国足球而言,依法治“球”乃必然之路,而足球法治的重心就在理顺权力的基础上依法治“权”。中国足球的重生在于“自治”,而“自治”起来的权力在实现与国家行政权力的分野后,同样需要严密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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