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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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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城乡同票同权有望一步实现

本报记者 王亦君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0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此次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有专家评价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意味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中国民主进程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 实现“同票同权”

    今天的审议修改是我国对选举法的第六次修改。选举法30年来的修改历程,令我们印象最深刻的关键词是平等。

    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省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同样是按照这样一个情形来选举的,即城市和农村按照不同比例进行选举。

    1979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此后,为了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又4次修改选举法,并于1995年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1。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为落实这一精神,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

    对于今天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规定,李适时说,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完全可行。近几年来,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城镇人口达6.0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5.7%,到2015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可能达到甚至超过50%。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这也为实行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在上次换届选举中,江苏、上海有的地方按照城乡1∶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效果较好,实践证明可行。

    党的十七大后,山东淄博淄川区、江苏盐城射阳县和江苏扬州下属市县区,在2007年的地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率先实践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成志对媒体表示,城乡人口按1∶1选举人大代表,大大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2007年以来,射阳县每年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如道路建设、饮用水保护等,都是农村代表建议的结果。

    马成志介绍说,2006年的人口统计数字显示,射阳县城镇人口44万,农村人口50万,城乡人口比例接近1∶1。而作为人民“代言人”的人大代表,农村和城镇仍维系4∶1的人口比例选举格局显然落后了,“农民的声音很难得到充分表达,增加农民代表比例的呼声一直很高。”马成志说,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使更多农民需要平等的政治权利。农民代表的比例大幅增加后,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积极性非常高,他们把农民的实际困难带上会,反映“三农”问题的声音多,议案和建议也很多。

    确保基层代表数量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我是个村支书,但今天我不说俺村的事儿,我是农民的代表,就说农村和农民的事儿。我在农村我可知道,路上走俩车都岔不开,路弄不好,家电咋下乡?农村规划不好,国家就规划不好;农民不富裕,国家就不富裕;农村不和谐,国家就不和谐。”3月7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河南省濮阳县西辛庄村村支书李连成的发言,赢得了雷鸣般的掌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将使更多像李连成这样的基层代表进入我国各级议政殿堂,发出自己响亮的声音。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选举法修改征求意见。中央统战部研究室副主任张献生等提出,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够合理,官员代表、企业家代表所占比例偏高,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偏少,不利于反映基层民意,不利于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建议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增加基层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应有农民工代表。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陆琴脚艺三把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陆琴看来,基层代表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直接和基层群众打交道,能看到许多实实在在的问题,也能把问题带上来,而且敢说,“没有他的领导在身边看着,也不怕丢了官职,有话就会心直口快地说出来。”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避免“见榜不见人”

    选举法修改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当前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存在选民参选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部分选民认为,选谁不选谁都是“上面定调调,下面画圈圈”,选举人大代表与自己无关,不是“我要选举”,而是“要我选举”。同时,目前实际工作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基本履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

    针对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的这些问题,此次的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江苏省在2007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普遍召开“见面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率达到八成以上,改变了以往“见榜不见人”的现象,很好地调动了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认为,如果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缺乏了解,投票时就一定是“盲投”,这是很不负责任的。缺乏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这一环节,选民就很难对候选人有全面的了解,也很难确定候选人能否成为自己的代言人。

    “与选民见面是一大进步,民众选了你,你会为民众做哪些事?这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将来参政议政的能力,是一种考验和提高。”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代表说。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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