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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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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美的现象”的出路是法制

孙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26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被称为“中国能效标识第一案”的珠海消费者起诉美的空调能效标识和实际能效不符一案刚刚沉寂,上海市工商局又公布,近日检出10个品牌11批次电冰箱不合格,美的赫然在列。不合格的原因仍是耗电量高于能效标识标称额度。

    同样的问题为何重复出现?美的怎么和能效标识较上了劲?

    美的空调能效标识案虽被媒体广为关注,但最后的结果却是不了了之。消费者从起诉到撤诉,原想引起有关方面重视,避免同样问题再次发生,却未见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也没见美的对此进行解释或说明。现在,美的冰箱能效标识又标称不实,而且,标称不实的远远不止美的一家企业。尽管我国《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实施已6年,但这一领域的不合格现象仍时有发生,冰箱的实际运行指标常常并不和其“能效标识”上所承诺的相一致。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种现象在欧盟市场上很少出现。因为严厉的欧盟ROHS法令将不达到标识承诺视为违法,企业要为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我国不但缺乏这样的法令,而且在能效标识制度上采取的是“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也就是说,能效标识上的各种数据,都是由生产厂家自己标注的。备案时,虽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但检测数据并没要求出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在企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因此,这其实是企业的自我声明,它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法令与其配套,进行制约和监督,才能产生实效。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在“加强监督管理”上,配套法规缺失。

    如果不加快相关管理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美的现象”还会层出不穷。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谁都愿意占这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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