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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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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羞于维权是社会之耻

贺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3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重庆人邓浩两年前因捉拿抢车歹徒受伤致残,被渝北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并受到奖励。但由于8万多元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迟迟不能到位,他把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举引来非议:既有荣誉,又有奖金,现在还要打官司讨钱,对得起“见义勇为”吗?当事人在打官司前也反复思量,“我是英雄,我是先进,我不能为政府抹黑!”(《重庆晚报》3月30日)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质问一个人有没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提问者一定会被认为病得不轻,因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天经地义的权利。对于一名见义勇为的英雄,姑且不论他本人在道德上的优势,即便就事论事,他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这不仅不应受到指责甚至剥夺,反倒应被鼓励。

    可法律上的推理逻辑并不等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逻辑,我们社会中的一些见义勇为者反倒不敢旗帜鲜明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经过反复思想斗争这样去做了,也要承担巨大的舆论风险和强烈的内心煎熬。他们的尴尬正如邓浩遭受的质疑一样。

    难道见义勇为者不去维权、由于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穷困潦倒,就对得起“见义勇为”这个称号?我知道批评者的依据是见义勇为者获得了政府奖励,但政府奖励是为了肯定和鼓励这种见义勇为行为,而不是对其损失的补偿。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本来就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越俎代庖除了纳税人不答应外,也会放纵真正应该补偿见义勇为者的受益人或加害人。

    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抹平他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损失,是其作为一个普通的权益受害者的基本权利;获得政府必要的奖励,是公权力对见义勇为这种道德行为的赞许,为的是鼓励更多人在他人面临困境时伸出援手。这两者对于一个见义勇为者来说缺一不可。目前的社会之所以会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一种“逆淘汰”,主要是因为见义勇为者正当的权益及获取尊重和奖励的权利等得不到保障。

    更进一步看,见义勇为者之所以羞于维权,也与我们社会中“伪道学”的大行其道有关。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英雄就应该远离“利益”这样世俗的东西,至于说以诉讼方式获取自己的利益则成了让英雄名头蒙羞的事情。殊不知,这是一种彻底的道德绑架,会让一个英雄在现实生活中捉襟见肘,甚至很多时候被道德重负压得喘不过气来。

    那些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反面教材”,已导致太多想“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人在义举面前望而却步,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的救助机制不健全,更在于我们的道德舆论环境使太多的见义勇为者,一旦迈出那看似神圣的一步,就要从此走上一条与之前迥异的艰辛之路,英雄名头就此成为他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在这个英雄扼腕的年代,很多人宁愿踏实地做一个普通的人”,这是不是我们社会的一种耻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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