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嫌疑”仍判无罪的司法理性
笔者认为,此案是疑罪从无原则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基层法院和法官坚持这一原则判案的代表例证。因为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的法官们并没有被“高度嫌疑”所迷惑,以高度的司法理性穿透浓厚的“高度嫌疑”迷雾,作出了具有标本意义的一审判决。
汪玉华原是佛山市中医院财务科的追款员,他被控于2007年5月18日、19日,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取病人龙某家属偿还龙某所欠医院共295378.9元的住院费用后,将款项据为己有。而汪却辩称,此款应要求交给了财务科长黄某萍,并拿出加盖中医院公章的打印版交款证明。对此,财务科长黄某萍予以否认。由于涉及证据等问题,此案曾于去年11月24日第一次开庭后,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于今年3月16日二次开庭后作出了无罪的一审判决。
在我看来,之所以称为“追款疑案”,一方面是因为中医院的确没有收到汪玉华追讨回来的29万多元的款项,所以认为汪将其据为己有;另一方面汪玉华又称款项已交给财务科长,并有加盖医院公章的交款证明,虽然证明是机打,但公章经鉴定却并非伪造。同时,公诉机关又无法查清交款证明的确切来源、是否经手财务科长,不能证明财务科长确实收了钱,也无法查清这笔款项的最终去向。也就是说,从证据来看,既不能排除财务科长确实收到款项并在交款证明上加盖公章,也不能排除汪玉华通过其他方式加盖公章,将款项据为己有。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给汪玉华定罪是站不住脚的。
也不可否认,汪玉华的确有“高度嫌疑”,禅城区法院的分析合理合法。首先,汪玉华没有按照交款程序的惯例去做。法院列举的几大嫌疑分别是:汪玉华将欠款29万多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私自开收据给病人家属;汪玉华没将该笔款项转入中医院的银行账户;汪玉华忽视安全,分两次提现并先后存放在办公场所和住处;汪提现后,没有交给中医院财务科出纳,而是交给财务科科长;交款证明本身也有同一次打印可第一段数字与第二段数字属不同字体等可疑之处。然而,“高度嫌疑”毕竟只是“嫌疑”,再“高度”的嫌疑也不能与“证据确实充分”画等号,特别是不能排除汪玉华已将指控的款项交回中医院的合理猜测,因此,给汪玉华定罪是有可能冤枉他的。
长期以来,中国在“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下,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思想认识阻力。面对“高度嫌疑”,基层法院坚持和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判决无罪,其勇气和胆识值得所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学习和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