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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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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指定制阻碍对证监会的监督

周俊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3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央视新闻频道日前播出证监会工作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一条新闻,对此,证监会作出了及时的回应。尽管证监会否认了央视所报道的事实,但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证监会对工作人员一直坚持从严管理,对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证监会欢迎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资本市场是一个利益高度纠结的领域,握有强大行政审批权力的证监会在调控着市场方向的同时,也势必成为各种利益主体觊觎的目标,使它成为一个权钱交易的“高发区”,对其进行监督极有必要。但就现状而言,对证监会的舆论监督却显得十分困难。

    目前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告制度,事实上已经成为一道对证监会有形的舆论保护樊篱。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年度或季度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遇有重大事项还必须随时披露有关信息。这是一种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有利于他们投资操作的良好制度。但是,证券法却又同时规定这些信息,只有刊登在由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才有效。这样做当然可以方便证监会的信息管理,但与此同时却渐渐形成了证监会对舆论的操控,阉割了这些报刊本应具有的舆论监督功能。由于我国目前几家在资本市场上影响力较大的证券类报刊都已得到所谓“指定资格”,因此证监会在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操纵了市场舆论,使对证监会的舆论监督很难正常开展。

    证券专业报刊在刊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时,都需要向上市公司收取费用,在目前上市公司急剧增加、信息披露文件繁多的背景下,这使它们得到了巨额的利润。而利益的获得需要证监会给予“资格”,在经济魔棒的驱策下,这些报刊只能对证监会言听计从,放弃媒体本应具有的监督使命。

    如果证监会真心实意地欢迎舆论监督,就有必要主动撤除这种舆论樊篱。如果说这种指定制度在市场发展初期有其必要性的话,在今天,它已经落后于市场。其除了造成舆论监督功能弱化以外,由于报纸出版流程的限制,它无法做到即时披露信息,使信息的产生和披露之间形成时间差,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同时,大量上市公司在报刊上披露冗长的信息文件,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证券交易的主要途径,这使信息披露已经有了更快捷、更经济的载体。

    近年来,证监会在信息披露形式上已经有了一些革新,比如去年建立的创业板,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已经移到网上。但是,由于证监会依然实行了指定制度,这使得权力在网络媒体上也能发挥作用,从而有可能使网络媒体对证监会的监督功能也出现弱化,因此改革并不彻底。更为彻底的改革是,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经营好自己的网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投资哪一个股票,就可以到该公司的网站上了解有关信息,这比在有限的几家指定报刊或指定网站上如大海捞针般寻找信息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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