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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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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法机关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台意见

编织严密法网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4月1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后,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者14岁~18岁之间的妇女失踪报案时,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法律适用、案件管辖、证明标准等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指导意见要求,如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要以刑事案件立即立案侦查,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也要立即立案侦查。

    指导意见强调对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都要严厉打击,对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具有列举的7种情形之一的,均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7种情形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意见还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编织一个更严密的打击拐卖儿童的法网,该意见还作了细致的规定,实践中有些买主担心买到的孩子身体有毛病,在交易之前就带着孩子到医院体检。针对这种情况,指导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单位或组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却为其提供北京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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