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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规鼓励实名举报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广州4月1日电(记者林洁 实习生陈广茂)“举报人实名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将得到优先办理、及时反馈以及限时办结。”《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从今天起实行,纪检监察部门承诺将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打击报复。

    广东省纪委副书记赵振华表示,《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广东省纪委、监察厅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安全、便捷、高效”信访举报渠道,提高信访举报质量和案件查办效率,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访办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

    《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须进行“二次反馈”:一是受理情况反馈,受理或承办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决定受理或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二是处理结果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为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调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暂行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名举报对查清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将按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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