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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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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未成年人犯罪同罪同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郑州4月3日电(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王磊)河南省法院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试行规范化管理,力求通过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罪同刑,更科学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有关方面称,这在全国属于首次。

    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韩轩说,很多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习惯于依据案件基本事实和量刑情节“估堆”。由于每个人的知识背景、经验、思维模式存在差异,导致了相似案件量刑不均的现象。

    《意见》表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同时,《意见》对因家庭困难、生活所迫实施犯罪且认罪悔罪的,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的和没有犯罪预谋,因一时冲动实施犯罪,以及被教唆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分别规定了减少基准刑的幅度。

    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说,有些未成年人因为过早地接触不良的社会现象,受不良因素影响较深,反社会意识较强,犯罪手段、方法等不比成年人差,对他们不能一味地强调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是累犯的、有前科劣迹的、流窜作案的,要增加基准刑的幅度。对团伙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其行为、后果等,增加基准刑的10%~30%。

    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被纳入量刑考虑范畴,《意见》明确规定: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学校、当地基层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评价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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