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卖地”打击业主信心和政府公信力
面对镜头,扬州市国土局局长振振有词:“我们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在公共利益等名义下,按照现有法律,政府或许确实有此权力。问题是,这样的权力,对于业主,对于政府本身,到底意味着什么?
这样的做法,首先严重打击了业主信心。
此前从电视上看到这则新闻时,我首先想到的就是,我的房子会不会哪一天也被政府收回,我会不会作为拆迁户被扫地出门?有我这种担心的业主,应该绝对不在少数,它严重影响了个人生活的安定,进而影响到业主们的生活质量和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憧憬与追求。
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只要他拥有财产所有权,就可以对此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各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整个世界。虽然中国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是50年或70年,但在此期限内,政府仍应绝对尊重业主的所有权,使业主在此期限内能确切地行使所有权。
财产权也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一个人一旦拥有稳定的财产权,他就可以据此合理地安排和规划自己的人生,即孟子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对于个人来说,他的财产有保障,不但能从财产中得到满足,对前途也更有信心;对于社会来说,人人安居乐业,社会就和谐稳定了。当政府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使人们节衣缩食购买的安身立命的房子飘摇不定时,人们的合理预期就会落空,生活信心就会遭受打击。
其次,这种做法也严重打击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出售土地使用权,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就是这种契约的证明,它表明政府用自己的信用和权威担保了一项承诺:政府也会遵守这项契约,不会反悔。拿到这些盖有政府大印的证书的业主,出于对政府的信赖,于是对这种交易及由此带来的状况有一种确定感和安全感。但政府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加价重新出售,等于政府为卖高价而单方面撕毁了协议,政府就失信于人。
政府能够进行治理,能够求得人们的配合、拥护和服从,首先是由于政府的公信力而不是强制力,来自人们对政府的信赖而不是畏惧。当政府出台一项政策时,人们相信政府说话算数,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做,政府不会变卦食言而使他们吃亏受害。此时,政府的社会动员力量就会非常巨大。两千多年前的商鞅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曾“立木为信”;而周幽王烽火戏诸侯,信用丧尽,当真正的外敌入侵时,诸侯不再相信他的烽火,他因此身败名裂。信任是一种易碎品,一旦政府有过失信记录,那此后它即使打算重塑信任,人们也不愿甚至不敢冒险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做。政府失去了信用就只剩下强制,而强制的力量与信任的力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扬州市国土局重新出售土地得到20亿元,这的确不是个小数字,但相对于信心与信任的丧失,这并不划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