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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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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堵住富人偷逃税的制度性“后门”

吴睿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1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兰世立,因犯逃避追缴欠税罪,9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法院审理:东星航空公司为逃避追缴欠税,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人民币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人民币5060多万元。(《武汉晚报》4月11日)

    应当说,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上,细细回顾,翻翻历史的旧账就不难发现,偷逃税收的大都是一些明星、大腕以及企业高管,属于社会上富有的群体。

    这些富有人士,之所以能比较轻松地逃避我国税收,因为,富人们都知道有一条较为畅通无阻的偷逃税制度性“后门”。现在,我们不妨把这条偷逃税“后路”公布于众,呈现给大家:

    首先是制度上的管涌。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跟不上经济的迅猛发展,不断出现制度上的管涌。譬如,个税征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使个税申报依然“赖”上工薪一族,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寥寥,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

    因制度上的管涌,就连国外企业高管纷纷偷逃税也变得有恃无恐。比如,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民,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居住满183天方可对其境外收入征税,无税收协定的则为90天。许多跨国公司的外籍高管充分利用此条款中的漏洞,在中外之间像幽灵一样来回游荡,只要在中国工作不达到规定天数,国内的税务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征税。

    其次,税收法律的“疲软”。《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绝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尽管在法律上对偷逃税有着严厉的规定,可是,自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因为偷逃税而坐牢的可谓凤毛麟角。或许,正是由于税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疲软”现象,不少富人在偷逃国家税款上,变得变本加厉,偷逃数额屡创新高。

    此外,纳税环境不尽人意。假如让一个正常的人去偷东西,这个人会很坚决地拒绝,因为这样做有悖于做人的原则,但是我们同时会发现,有些人虽然不会偷东西,偷起税来却理直气壮。其实,偷东西与偷税一样,都是偷大家的钱(因为国家税收,是从全体公民手中收上来,并为全体公民服务的),但有些人对二者的反应却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可以想见的是,在这样的纳税环境影响下,哪怕是一些名人富商,出现偷逃税的概率,想必都会大大提高。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偷逃税的屡屡发生,应堵死富人逃税的“后路”,一方面要修订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修补制度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国家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要让那些偷税者得到应有的征罚。此外,不妨借鉴美国媒体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搞一个“逃税大王”榜单,可以像“纳税500强”一样,每年定期公布,在这样纳税环境影响下,哪怕是一些名人富商,出现偷逃税的概率,也势必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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