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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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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腐败助长“涉黑”犯罪

本报记者 田文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2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今天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认为,“涉黑”犯罪的形成,既有经济文化背景,又有社会管理因素;既有宏观层面影响,又有犯罪个体原因。

    成因之一是,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建设滞后的落差。受益西部大开发、三峡移民及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政策,重庆经济在直辖后迈入高速发展期。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社会管理和建设相对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可能乘虚而入、滋生蔓延。

    成因之二是,调控市场经济的“两只手”功能不健全。对市场经济主体“管”与“放”把握不到位,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显性的市场之手不够灵敏;社会控制不够严密,隐形的宏观调控之手仍有缺位。有的“涉黑”组织存在十余年之久未被查处,证明在发现、控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成因之三是,低俗文化的影响。少数社会成员理想信念迷失,思想素质不高,精气神不振,片面追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码头文化、帮派主义、低级趣味等低俗文化有一定市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成因之四是,社会管理仍有真空。新增就业岗位总量有限,一批城镇无业、下岗失业人员无法再就业,加上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导致心理失衡。一旦有经济利益驱使,极易被黑恶分子教唆利用。“涉黑”案件19%的被告人为刑满释放人员,重点人群监管有待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未成年人引导不到位,也可能使其误入歧途、沾黑犯罪。

    成因之五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助长。黑恶势力要想做强做大,必然寻求“保护伞”;黑恶势力能做强做大,必然有“保护伞”。文强等少数受到拉拢腐蚀的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帮助逃避打击。这些腐败分子的行为保护了黑恶势力犯罪,助长了犯罪气焰,促成了“涉黑”组织由弱到强、由小到大。

    本报重庆4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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