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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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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失足少年筑起两道保护墙

审判前听取邻里意见 服刑后消除污点记录

本报记者 王俊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2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日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山东省德州市组织召开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建构研讨会”。

    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普遍认为,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在审判前进行深入有效的社会调查,在服刑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迷途知返的关键。

    审判前“社会调查”:寻找未成年人犯罪根源并适当处罚

    小勇16岁那年,因涉嫌抢劫被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为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背景参考材料,法院委托调查员赴小勇家中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发现,小勇父母都长年在外打工,主要由其祖父母管教。上小学期间,小勇成绩优良,无不良行径。上初中后,小勇以较好的成绩入读重点班,平时在校寄宿,跟家中联系较少。在校期间他认识了一些不良少年,自此经常与他们一起逃课外出上网、玩儿游戏。

    初中毕业后,小勇开始打工。由于工作量少,工资很低,月收入仅有几百元。几人有工资时相互请客,待在一起的时间较长,因而花费较大,不够开销,就想抢点钱。当时抢的是和小勇一起打工的一名工友,据小勇说,当时“就想吓他一下,抢点钱就走”。被捕后,小勇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很后悔。

    法院后来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小勇判处缓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近年来引入我国少年司法并被各地广为采用的一项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秘书长姚建龙认为,对未成年人来说,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走上犯罪道路有其自身原因,但更多的在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调查其家庭情况、学校情况、社会交往、个人经历等方面,寻找诱发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以寻找最佳处理手段,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键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应当由基本法律作出规定,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社会调查员须由专业人员担任,接受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另外,需健全社会调查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调查的时限,并给予经费保障,三是建立追究制度,对社会调查员提供虚假调查报告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报告失实的,应作出一定制裁。

    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还遇到了一个瓶颈:随着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的上升,进行异地社会调查遇到难题。姚建龙建议,今后应发展跨区协作、异地委托,并建立“全国少年司法协作网”,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和帮教。

    服刑后“前科消灭”:帮助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司法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四川省彭州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上海市长宁区及北京市海淀区等法院都先后开始这方面的探索和实践。

    在历经18个月的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试点探索后,日前,山东省德州市综治委、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等10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轻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充分保证这些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权利。

    该《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适用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重新犯罪和未被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由相关法院按程序决定轻罪“前科”记录消灭。从此,其曾经犯罪的事实不再在对社会公开的各种载体中载明,所受刑事处罚的事项不再记入户籍登记和学生档案、人事档案,已经记入的由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撤销。有关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记录其轻罪犯罪情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贾风勇认为,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作出了对于失足未成年人“不受歧视”的规定,但事实上前科报告义务却是一种变相的歧视,失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时通常最先被拒绝或淘汰。适时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从实际上消除这种歧视。作为全国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试点法院,自2009年2月以来,乐陵市人民法院已经为29名失足未成年人发出了“前科消灭”证明书。

    但是,前科消灭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全国“十杰”女法官尚秀云呼吁,应尽快推动相关立法的修正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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