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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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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土地财政”的产物

周俊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06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在国土资源部于5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对于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对于全国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等到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目前国土部等多个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清理整治的政策方案。

    所谓小产权房,指的是农村基层政府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并向城市居民出售的商品房。由于这类房屋的土地供应没有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规划,因此在房屋建成后,不能进入国家统一的房屋登记系统,业主难以获得完整的产权。同时,由于它的土地供应绕过了由政府统一规划出售的途径,其价格通常都比较低,由此颇受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青睐。

    有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全国的小产权房可能已高达60亿平方米。显然,这个庞大的数字不是一夜之间忽然生成的,而是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城市中低收入者,没有能力购置“大产权房”,只能退而求其次,明知小产权房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照样趋之若鹜。小产权房的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成为一个尾大不掉的社会现象,与城市中居高不下的房价不无关系。而房价之所以居高不下,“土地财政”难辞其咎。在去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就曾坦言,目前商品房的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占了很大一块,仅北京商品房的土地成本,就高达总房价的30%~50%。

    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使其成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大的获益者。但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后必须将土地成本打入房价,从而使房价居高不下。在此情形下,大量低收入的城市居民与城市商品房无缘,小产权房便应运而生。因此,小产权房的兴盛,固然是对集体土地占有支配权的乡镇基层政权,违反国家法律私自出售集体土地的结果,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是不合理的“土地财政”的必然产物。

    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本来可以减轻居民的居住成本,但“土地财政”制度,已经使这种公有性质成为地方政府生财的工具。小产权房的出现,固然因为土地出售没有经过地方政府之手,而造成了对土地公有制的表象上的颠覆,但其实也可以看作是对“土地财政”的一种破坏,因为它事实上增加了土地供应,使政府的生财之道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小产权房问题在我国的出现,已经年累月。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李建勤局长表示,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方案。尽管方案还没出台,但从国土部公布的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的处理意见来看,有关的政策取向依然是以堵塞为主。比如,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对未销售房屋予以拆除。这种管理手段虽然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却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如果解不开“土地财政”所形成的死结,继续通过出售土地来谋取财政收入,那对小产权房的这种强硬干预,至少在道义上来说是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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