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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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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成“被告” 省高院裁决书迟到3年

本报记者 王国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1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2010年3月16日,家住福建省仙游县的颜平双收到一份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50多岁的颜平双本打算拒收这份裁定书,但他最终还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让颜平双感到气愤的是,作为申诉人,这份由福建省高院在2007年8月13日作出的裁定书,一直过了将近3年之后,才送到他手里。

    颜平双是仙游县的一名公务员,在过去6年里,因为他的申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裁定,但其间发生了许多让他觉得不合理的事。在颜平双看来,这是因为“我告的是法院”。

    日前,记者在福建采访时发现,这本是一起关于民间借贷的普通民事案件。然而,随着案件的发展,法院却成了“被告”。此后,“告法院”的颜平双遭受了长期的折磨。

    引起争议的“异议申请”

    1998年,颜平双借给同在仙游县的熟人林寿龙20万元,用于投资当地“西埔养鳗场”,并约定1年后还清本息。然而,此后几年里,林寿龙一直没有还给他这笔钱。2002年3月26日,颜平双将林寿龙及“西埔养鳗场”其他5位股东告上法庭。

    同时,根据颜平双的财产保全申请,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日对林寿龙经营的“星龙”鳗鱼场的18吨鳗鱼进行了查封。据物价部门认证,这批鳗鱼总价值70多万元。颜平双为此提供了财产抵押担保。

    然而,2002年4月6日,仙游县法院收到一份“异议申请书”,异议人为林寿龙的小舅子林开水和仙游县西埔村村民温明金。在这份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称鳗鱼属异议人所有,林寿龙只是被雇用管理,因此申请对这批鳗鱼解封。

    两名异议人提供了一份由他们与莆田市星龙鱼业有限公司(下称星龙公司)签订的“租场协议”,以证明鳗场是由异议人向星龙公司租用。同时,他们还向法院提供了购鳗收据、缴纳水电费发票,以证实鳗鱼是他们所养殖。

    不过,在这份“租场协议”中,租用期限为3年,从1999年2月20日至2002年2月20日,当时已过期。

    颜平双提出,这份“租场协议”印章模糊、格式不规范。另外,星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星1997年已经出国,怎么可能在1999年签订这份协议?他认为,对于这样一份协议,对方应有更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其真实性。

    不过,在此后的调查中,李玉星是否曾从国外返回过,一直没有得到确认。李玉星的家人也没有人表示曾代签过这份协议。

    对于异议人提供的购鳗收据、缴纳水电费发票,颜平双说,水费、电费的发票上,客户名是“星龙鱼业有限公司”或“星龙鳗场”等,怎么证明是林开水的?而购鳗收据,在市场上很容易补打补开,不应该轻易采信。

    尽管关于被查封的这批鳗鱼归属争议不下,2002年10月30日,就案件本身,仙游县法院作出判决,林寿龙等被告6人应在10日内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

    判决虽然作出,但迟迟没有执行。因此,被查封的这批鳗鱼成了颜平双能否追回损失的关键。

    不过,2003年2月27日,仙游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颜平双“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异议人提供的《租场协议》,其主张星龙公司内的鳗鱼是被告林寿龙所有的证据不足,应予解封”。

    在颜平双看来,这是一次“恶意违法解封”,因为很多问题还没有查清楚,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让人信服。

    莆田中院裁定书中的“表述”疑问

    此后,仙游县法院成了“被告”。由于对法院的做法感到愤怒,2004年10月9日,颜平双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仙游县法院违法解封鳗鱼财产的错误裁定”,并给予国家赔偿。

    2005年7月2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行了一次听证。听证的方式是,上午让颜平双去,做听证笔录;下午让仙游县法院去,双方不面对面。

    2005年12月13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仙游法院的解封行为“不确认违法”。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

    从2004年10月9日到2005年12月13日,这超出了规定的审理期限。

    此外,2002年,仙游县法院在调查“租场协议”的真实性时,曾委托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对“租场协议”上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作出的检验结论为:送检租场协议上印章印文与送检内资企业登记档案案卷目录第47页对应的存档印章印文一致。不过,2002年10月23日,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又以“因需要补充新的检验样本送文检部门检验”为由,撤回了这份检验报告。此后,对这份协议上公章的鉴定暂缓。

    然而,让颜平双感到不解的是,莆田市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提到了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痕检室作出的检验报告,却未提2002年10月23日这份报告已被撤回作废。

    迟到3年的省高院裁定书

    2006年年初,颜平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表示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要求确认仙游县法院解封行为违法。

    此后,离奇的事情接连发生。

    2007年10月,仙游县法院告诉颜平双,已经收到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但只准许他看,不许他复印。他当时无法确定那裁定书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裁定书,那应该给我一份,哪有裁定书不敢给申诉人的?”

    无奈之下,颜平双开始向福建省人大、省政法委等上访。在这期间,仅发出的挂号信就有上百封,这对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的他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此后,颜平双收到过省人大发回的很多封内容相同的信访回执单,其中回复为:根据所提的问题,已转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可直接与之联系。

    不过,颜平双每次联系省高院时,对方的回复都是“查一查”,却都没有结果。

    同时,由于四处奔波,心中焦虑,颜平双长期失眠,身体状况很不好。2007年12月,他被医院检查出患上了恶性淋巴瘤,治疗费用花了23万元,除了他自己的1万多元,其余都是借来的钱。

    2010年3月16日,颜平双接到通知,要他接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是省高院的两个法官送来的,在仙游法院里交给我,他们说话很客气,还表示了歉意”。颜平双说,他当时本想拒签这份裁定书,但为了获取证据,以及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还是签收了。

    根据裁定书上所署日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07年8月13日就已作出,却迟到了将近3年,才送到颜平双手中。

    福建高院:法院工作有问题

    5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仙游县法院,当被记者问及该案件当年解封的一些情况时,法院院长关玉辉和执行局局长林启芳均称,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已经处理,“我们没有权利对中院和高院的裁决进行评判”。

    当天下午,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一陈姓主任向记者表示,当年经办此案的人已退休,暂时找不到了解此案的人来介绍情况。

    5月17日,记者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该负责人说,对颜平双申诉案的裁定书作出后,省高院很快就将裁定书下发给莆田市中级法院和仙游县法院,并委托莆田市法院将裁定书送到申诉人手中。后来,省高院接到颜平双反映,说一直没有收到裁决书。为此,省高院也展开过调查。不过,除了省高院还保存着当时的寄送凭据外,在莆田市法院和仙游县法院,却找不到相关流程的记录。因此,到底是莆田市中院和仙游县法院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造成这种情况,还没有查出来。

    该负责人坦言,尽管省高院及时下发了裁定书,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法院的工作确实是有问题的,确认了情况后,省高院专门派人亲自把裁定书送到颜平双手中。

    关于案件本身,2002年10月30日,仙游法院作出判决,林寿龙等被告6人应在10日内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判决书上的执行期限是10天,但如今7年多过去了,颜平双仍然没有拿回这笔钱。

    该负责人指出,仙游县法院的确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颜平双的疑问是:在这件事情中,法院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此外,当下级法院成为“被告”时,审理案件的是它的上级,如何来确保公正?他作为一个国家干部,尚且遭受如此折磨,要是普通群众,还怎么面对这样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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