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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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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工人工资增长的制度保障

■石奇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3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据媒体报道,宁夏、吉林、温州等地近来纷纷大幅度调高一线工人工资。从“五一”起,宁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达24.9%。

    发展经济是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吗?各地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一线劳动者的收入,是实现劳动价值回归,获得合理报酬的体现,更是让一线劳动者深切地体会到GDP的增长与他们的工资单是息息相关的。但是,对于提高一线工人工资,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当前劳动关系总体呈现“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少数企业并没有兑现或者变相不兑现最低工资的现象大有存在。一些用工单位通过搞变通,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相加,看似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远远未达到最低工资的。此外,一些行业对文化要求偏低,劳动力供大于求,再加上劳动者缺乏自我维权意识,所以导致不少人不懂或不敢要求用工单位给予其最低工资标准。

    彻底解决一线工人工资低的问题,实现有尊严并体面的劳动,就必须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为一线工人的工资增长提供实实在在的制度性保障。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没搞集体协商的企业员工高10%~15%。应该看到,当前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现有法律对于不签订集体合同、不进行集体协商等问题,没有规定罚则。这直接导致基层工会搞集体协商“说话没底气”,同样也导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因此,要不断建立健全工资协商制度的配套法规,实现对一线工人权益的制度保障。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年,国家曾明确表示要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这些资源和手段必须明确化、制度化,成为工会推动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途径。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分配机制,形成一种决定工资增长的定期协商制度。要不断强化政府的劳动监察职能,实现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工作,促进企业工资协商的自律行为。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确保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经济增长同步,既是让劳动者感到自己的劳动有尊严,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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