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发是如何被“定罪”的
直到2007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人覃汉宝投案自首,详细供认了他杀害吴宗谋及砍伤王子发的全部过程,王子发的冤案才得以澄清。
回头检视王子发被定罪的过程,诸多疑点和问题足以让人深思。
“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子发到吴宗谋家喝酒、投宿时产生窃取吴宗谋钱财还建新房欠债之歹念。
公诉机关称,2001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王子发在欲取吴宗谋身上的钥匙开箱偷钱时惊醒了吴而发生扭打。扭打中,王子发用单刃尖刀朝吴的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20余刀,将吴刺倒在厨房里。
作案后,王子发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逃避罪责,用刀在自己身上划割20多处,然后持刀向110岗亭报警。报警时,不如实供出案情,故意拖延时间,直到公安人员将王子发送到医院治疗并反复追问,王子发才将案发详细地点及被害人吴宗谋受伤情况告诉公安人员,导致吴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王子发辩称,他与吴宗谋几年前就认识,在县城打工期间去过他家几次。9月19日晚,他和亲戚王忠勇一起到吴家喝酒,喝到半夜就睡下了。迷迷糊糊中,看见一个男子爬到床上,手持一把尖刀,他一把抓住刀口,两人在床上扭打起来,也许是凶手见他满身是血就逃跑了。他走到厨房门口外,看见吴宗谋仰卧在火灶旁的一堆柴火上,便带着凶手丢下的刀到110岗亭报案。
但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认定王子发是杀害吴宗谋的凶手。
首先是王子发身上的刀伤是自伤。
2001年9月23日,东兰县公安局法医对王子发的伤情进行鉴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也参与了鉴定。
鉴定记载,王子发身上共有39处损伤,均为伤者本人手容易达到的部位。损伤的排列有序,并有试割伤颌鱼尾状划伤皮肤痕迹,伤口的深浅、轻重较为均匀,表明有意识控制损伤力度。除右上腹部创口穿通腹腔外,其余损伤较轻微,仅达皮层或皮下组织,均为非致命伤。
鉴定认为,王子发在神情清醒并能逃避和抵抗对方持刀攻击的情况下,他人无法均匀控制用刀力度,难以形成其身上的损伤,应推断为自伤。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此认为,王子发所称自己也是被人刺伤的辩解不能成立。
第二个重要证据是所谓吴宗谋死前的证言。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称:被害人吴宗谋在临死前对公安人员的陈述中指明凶手“是王子高(王子发的大哥—记者注)的弟,但叫什么名字不知道”。
这份笔录制作于2001年9月20日15时10分至17时,此后吴宗谋就“闭目不语,神智模糊”了。
但是,这份笔录与东兰县农机厂厂长黄正睦的证言相矛盾。
案发当晚,即9月20日晚上,黄正睦接到通知后和厂党总支书记韦正丰到医院探望吴宗谋。医务人员指着两人问吴是否认识,吴说是厂长和书记。
随后,黄正睦问吴是谁用刀捅他,吴回答“是老捏(或老也)的老弟”。但“老捏(或老也)”是不是指王子发的哥哥王子高,警方并没有深入调查。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采信了其他证人的证言:
吴承兴(吴宗谋之子——记者注)证实其到医院护理吴宗谋时问吴是被谁杀伤,吴急促回答是王子发所为;
吴宗宝证实,在医院护理其堂兄吴宗谋时,他在旁听到公安人员在问吴宗谋被谁用刀砍时,吴宗谋回答是和他一起喝酒的那个王子高的弟,并说是“穿一件白衬衣,家住武篆拉乐”,与公安人员在吴宗谋临死前的问话笔录一致。
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还有认定王子发为凶手的一份重要证据——蓝福高的检举揭发。
2001年10月12日,东兰县公安局对王子发刑事拘留。王子发被押进监牢后,与同监犯人蓝福高相邻而睡。
2001年3月15日,蓝福高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时被关押在东兰县看守所。
蓝福高检举称,王子发曾说,他在东兰县城认识了一位原籍是花香的人,当过兵,是个工人。他知道这个老头有钱,而且钱都收在木箱里,自己欠别人1万多元钱,就产生杀死老头要钱还债的念头。一天晚上老头喝醉后,他偷偷从老头裤袋里取钥匙,谁知惊醒了老头。在打斗中老头被刺伤倒地。为了不让公安人员怀疑是他作案,他就拿刀到公安机关报案。
蓝福高称,王子发还告诉他说,公安多次对他问话,他都没有交代,而是谎称他和老头是被一男青年砍伤的。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蓝福高的证言真实可信,应予以采信。
为了充分证明王子发图谋吴宗谋钱财已久,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采信了东兰县农机厂退休职工江志全的证言:王子发曾向他询问吴宗谋是否有钱,两天后吴宗谋即被杀死。
此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调查了王子发同村的村民,证实王子发因建房向他们借债1万多元的事实。
至此,王子发抢劫还债,杀人后自伤,假作受害人报警的“事实”有了完整的“证据链”,王子发抢劫杀人被认定。
检方:三个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
2010年5月31日下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何智群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王子发案是一个冤案,因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已经全部被推翻了。
关于王子发自伤问题。2008年10月20日,河池市公安局向王子发、覃汉宝下达了《鉴定结论通知书》河公刑鉴通【2008】10号称: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被害人王子发的损伤进行了是否自己形成的鉴定,鉴定结论是王子发自己难以形成其体表所有的刺创。
何智群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河池市公检法几家讨论定下来对王子发的伤情重新鉴定,这次是公安部下的结论。”
据何智群介绍,实际上,在王子发案二审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组织了一次鉴定,对王子发自伤的结论是有疑问的,因为王子发的伤有可能是自伤,也有可能是他伤。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何在两种可能都存在的情况下依然认定王子发是自伤,理由不明。本来可以纠正错误的机会由此丧失。
关于吴宗谋临终前指认凶手是“王子高的弟”的问题。何智群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覃汉宝案开庭审理时,吴宗谋的儿子和堂弟都推翻了此前的证言,称他们说的是,吴宗谋曾对他们说当时曾和王子高的弟一起喝酒,公安局制作的笔录却记为“吴宗谋说王子高的弟是凶手”。
关于蓝福高检举王子发对他承认自己是凶手的问题。何智群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覃汉宝案开庭审理时,蓝福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承认管教干部曾找他,让他争取机会立功,因为了解王子发案的基本案情,他就编造了王子发向他承认自己就是凶手的谎言。
何智群说,蓝福高当时被判死缓,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会轻易相信他的证言?
辩护意见无一被采信
何智群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王子发一直在喊冤,但当时没有一个人相信他。”
事实上,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王子发的辩护律师都对定案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可惜的是,这些辩护意见无一被法院采纳或重视。
辩护律师曾明确提出,吴宗谋被杀不能排除第三者作案的可能。
律师认为,王子发与吴宗谋相识,当晚是和亲戚一起到吴家喝酒,此前并没有产生要杀死吴宗谋抢夺钱财的意念,他怎么会携带凶器呢?如果吴宗谋没有这把刀,就不应排除第三者作案的可能。
同时,吴宗谋隔壁邻居曹子龙的证言也存在问题。作为多年的邻居,他们应当熟悉吴宗谋的声音,但曹子龙竟有两份不同的证词,第一份证词主要证实“操、操”(打的意思——记者注)是另外一个男子的声音,“你先出去”是打斗两人之外第三人的声音(依据这一证词不能排除有第三者)。
而三个月后,曹子龙的第二份证词推翻了自己的第一份证词,称“操、操”和“你先出去”均是吴宗谋一人发出的声音。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曹子龙的原始证词,而是采信时间靠后的证词是在歪曲事实。
辩护律师还认为,蓝福高的检举,存在很大漏洞。王子发与蓝福高素不相识,两人关在一起只有10天左右,同一监舍的人超过10人,没有机会单独交谈而不让别人听见。退一万步讲,即使王子发真是凶手,怎么可能向一个相识不久的人透露实情呢?
律师认为,蓝福高当时被判死缓,检举的目的值得怀疑,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大篇幅采信蓝福高的证言是极其盲目的。
辩护律师还对王子发自伤的结论表示怀疑:王子发不是医生,不知道人体的具体结构,如果是为了逃避罪责自伤,怎么知道向自己的腹部捅一刀造成肠子外露不会死亡?而且当时已是深夜,身边无人,要是捅伤自己的腹部造成肠子外露,出血过多而不能行走去报案和治疗,岂不意味着等待死亡?
同时,王子发上嘴唇被割外翻的一刀也非常严重,除非自杀,不可能有人用这样的方式自伤。仅以伤口在自己的手能触及的部位或者伤口较浅就判定为自伤,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何智群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按照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检方已经基本补充完了证据,他们正在等待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
“我个人认为,王子发的案情是很清楚的。”何智群说。
本报河池6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