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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笔记

刘苏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6-0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国王与新兴力量

    国王,指的是英国国王;新兴力量,指的是英国都铎王朝期间崛起的乡绅、小贵族和工商业者。他们之间的故事,只是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中很小的部分,但十分关键。

    亨利八世的父亲亨利七世执掌权柄,应属“少数派执政”。少数派执政有其难处,积累不厚,资本有限,说话底气就没那么硬。此时,整个欧洲正时兴王权绝对化,英国亦紧跟其后。于是故事来了:没钱,对外要打仗,对内要加强统治。怎么办?开源!最便捷的方法,就是没收——借宗教改革之机,将与王权离心离德的中小修道院的财产“充公”。帮助亨利八世办这件事的,是手握重权、代表新兴力量的财政大臣克伦威尔。克氏将没收的“浮财”收入皇室账下,大部分土地出售给乡绅、工商人士和新兴贵族。这里我们要对英国贵族做一区分:老贵族和新兴贵族。宗教改革过程中,老贵族的权力受到很大削弱,因为老贵族与教会关系千丝万缕,打击教会,老贵族自然跟着倒霉。

    新兴力量的支持,使得亨利八世对抗罗马教廷和欧洲势力(主要是西班牙和法国)有了资本。亨利投桃报李,于是新兴势力纷纷进入议会下院,地位空前提高,立法发言权重加大。一个“意外”的结果,是“王在议会”的宪政传统得到巩固,立法权的“三位一体”格局,被彻底固定下来。

    后来玛丽女王翻烙饼,到伊丽莎白一世继位时得以纠正。1588年对西班牙无敌舰队致命打击之后,王权的最高地位才得以真正确立。而此时,英国的宪政之路,也向前延展了大大一段,再也不能回头了。

    英美普通法之奥妙

    腓特烈·坎平的《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法律出版社),是一本薄薄的册子,但对于我们了解英美普通法的来龙去脉,不失为较好的入门书。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法就是习惯,习惯就是法。”当时既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律师,也无现代意义上的技术——法律知识体系。这就是我们进入英美法的门径了。

    英美为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是最高的法律渊源”为特征。换言之,“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的精髓。问题是,作为“最高的法律渊源”的第一个判例是怎么来的?我猜测,来自初民社会内部,是对纠纷解决采取公议、“投票”——基于初民社会共同体原则——的办法所得到的结果,由此建立“判例”传统。

    早期殖民地(北美13邦),由于法律人缺乏良好的职业训练,“弹性取代了僵化,实质优先于形式”。1809年,在弗吉尼亚邦Marks v.Morris案中,美国人表明的一个原则应予高度重视:“我们应当将普通法的标准,即,我们当诚实生活、不伤害任何人、给每人他们应得的一份,作为我们的司法准则。”这里,十分清楚地指出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点:1.人们应当诚实生活;2.(每一个人)都不能伤害其他(任何)人;3.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他生存保障的应得份额。我理解,这里强调的朴素的“应得份额”,其实就是natural rights的本义。这一natural rights,谁也无权剥夺、占有。它对每个人的生存,具有绝对的意义。从这里也能看出,美国人理解的普通法的来源,其实就是natural rights,或natural rights就是普通法的原则本身。

    全面法典化,有一种诱惑。英美抵制住了这一诱惑。即使在已经法典化的法律条文解释上,他们依然遵循先例原则,甚至常常不那么关心法典化的法律规定。

    1996年7月22日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个决定,很值得玩味。它进一步将判案的权力“下放”给了主审法官,不再以先前判例为圭臬,法官可以在良知、职业伦理与专业知识指引下,本着“看上去是合适”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个“这样做看上去是合适”的原则,意味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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